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00000014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汽车修理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某某,贵州东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贵JE****号小型轿车在由贵阳市经开区大兴星城往朱显路方向行驶,21时10分,行驶至忠文物流路段时与行人祝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祝某某受轻微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田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祝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田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2mg/100mL。案发后,田某甲支付祝某某医疗费用后赔偿其人民币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林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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