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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铜仁市万山区**楼**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万山区**镇乐购超市旁的一家KTV喝酒,喝完酒后,被告人田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01112145)从万山区**镇乐购超市旁一家KTV回高楼坪家中,当车辆行驶至万山区**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加油时,因车辆无法启动,就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加油站工作人员拨打万山镇派出所值班电话报警,万山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田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把田某某带至万山镇派出所醒酒室并与万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取得联系,并说明田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交警大队民警到达后,依法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45mg/100mL,田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8月22日01时30分,田某某被带至万山区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液血样。

2020年8月25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92.58mg/100mL。

2020年9月8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燃油摩托车(发动机号:201112145)进行机动车属性鉴定,鉴定结果为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燃油摩托车(发动机号:201112145)属于机动车类的轻便二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光碟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保证书、人员基本情况、照片、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查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证人张某某、田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谢某某、姚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琼

                              检察官助理 胡莹、邓维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后现居住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老山口村家中,联系方式:1**0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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