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桂花塘社区铜仁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0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铜仁市碧江区小十字中华首座旁边停车沿着环东路往滨江大道方向行驶,同日22时36分,当车行驶至碧江区**路滨江大道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田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执勤民警将田某某带至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份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田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闹市区道路上行驶,从重处罚,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五)项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琴
检察官助理 杨 璐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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