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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6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醉酒驾驶蒙*****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王某某家院内由南向西转弯时,与头北尾,南停放的蒙*****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 54mg/100m1,田某某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情况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书(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067号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法院

检察员:赵国安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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