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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告人田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485X,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组,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10分许,在新107国道与彭花公路交叉口处,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5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田某某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送检血样至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2020年6月10日出具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田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97.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营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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