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485X,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市**乡**村*组,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10分许,在新107国道与彭花公路交叉口处,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5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田某某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送检血样至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2020年6月10日出具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田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97.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营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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