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813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村**号。因犯强奸罪,2003年4月23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鲁山县城花园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东关转盘附近时,被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2mg/100ml,属醉酒。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彭牌三轮电动车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3.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车辆属性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亮
2017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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