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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黑E****7号豪情牌小轿车,沿兰西县麻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梦天湖洗浴中心门前,与其前方同向停车的由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黑M****8号骏牌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骏牌小型轿车前冲又与道路南侧人行道上由南向北行驶上麻城大道的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黑M****4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侦查,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任某某和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三份;

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其处罚。田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礼

检察官助理:张国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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