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田某某,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8********,汉族,大专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房修工程师,住本市鼓楼区**村**幢**室。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7****牌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黄家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距离前方黄家圩路、和燕路路口100米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公安机关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4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艳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37220****);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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