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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9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济宁市**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日,因酒驾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2014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0时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济宁市**路与**路路口西150米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并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8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查获现场呼气式检测及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50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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