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路**号**幢**单元**。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2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在本市闵行区**路**号停车场内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时,与张某某停于此处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构成事故,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mL。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600余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被告人田某某与其等人一同吃饭饮酒的事实;证人张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停于上址的车辆被撞,后苏某某报警的事实;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目睹被告人田某某在上址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其电话通知事故对方到场的事实;民警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接指令至上址出警时,查获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查获经过》及《报警记录》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田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证实,对被告人田某某提取血样的过程。
3、被告人田某某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某有驾驶资格及其驾驶车辆的信息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论告知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mL。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概况。
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及因本案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7、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证实,事故车辆的物损情况;证人张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证实,其已收到被告人田某某赔偿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600余元,并对田予以谅解。
8、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婷婷
检察官助理:欧阳铭怡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1737****)。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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