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200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大专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车到弥勒市锦屏山风景区游玩,在风景区游客中心停车场因操作不当撞上一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后田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田某某主动到事故现场接受处理。经依法提取田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1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6496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共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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