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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128198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30日19时10分许至20时30分许,田某某与宋某某等人在禄劝县**镇**村委会的“彝荣牛菜馆”饭馆吃晚饭,期间以“坐杯”的方式饮酒。田某某饮了两瓶啤酒,吃过晚饭后,20时40分许,宋某某驾驶着云******号“北京”牌小型轿车载着田某某从该饭馆出发前往禄劝县城。大约行驶了十分钟左右,当宋某某所驾车辆行驶至禄大路时,因其所驾车辆撞到了路边的护栏,故换为田某某驾驶。经核查:田某某持有5301281985********号准驾“C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田某某饮酒后驾驶着云******号“北京”牌小型轿车载着宋某某继续从禄大路出发前往禄劝县城。21时10分,当田某某所驾车辆行驶至倘新线(倘甸-新平公路)89公里处时,被禄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田某某血样送检,结论为其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56mg/100mL(乙醇/血)。田某某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情节及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跃松

检察官助理:熊柏顺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电话1598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盘二盘;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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