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男,佤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5********,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黑色豪爵牌)由沧源县勐省大桥方向往勐省农场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当车行至勐建线K3+100M时与赵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侧翻倒地,造成被告人田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辨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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