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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76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包头市昆区**村**平房,因涉嫌危险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 2019年11月0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中乙醇含量172.7mg/lOOml),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壹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白云鄂博路与稀土大街交叉口南300米处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张某某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致田某某、张某某受伤,造成贰人受伤、“壹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包头市了然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田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田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72.7mg/100ml,系醉酒;

4、书证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田某某没有驾驶资格;

5、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6、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实际到案情况;

7、书证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营养费20000元,并取得谅解;

8、包头市了然汽车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肇事车辆情况;

10、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辆检验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痕迹与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相符;

1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1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其受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血中乙醇含量为172.7mg/100ml,未取得机动车驾驶 ,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文贵

2019年12月4日



附:

1、 被告人田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包头市昆区**村南**平房,联系电话150493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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