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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71********,汉族,高中文化,**集团**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 26日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3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客运站门前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田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70ml/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工作说明;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5、电话查询记录;6、身份信息。

二、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杨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田某某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三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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