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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5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现住磐石市**镇**街**,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于2019年2月2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08月20日16时许,酒后驾驶摩托车由磐石市黑石镇内行驶至磐石市**派出所,执勤民警发现田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静脉酒精含量为15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呼吸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3张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19]第147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峰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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