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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社区****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4时18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政务中心出发,沿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往回风方向行驶至江北大道与育才街交叉路口时,与从育才街往江北大道左转弯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备案号******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田某某、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在田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0mg/100ml。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508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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