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组**室,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威海市环翠区花园中路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8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