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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被告人田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门口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被杨某某拦停后,其又驾车折返杨某某租房处门口,因田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争执,田某某报警,杨小街派出所在出警过程中发现田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田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2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田某甲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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