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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110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皖F******号汽车,沿濉溪县S23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4公里+800米处追尾张某某的货车。经鉴定,案发时田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65.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濉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陈述;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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