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在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现住东明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21时57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明县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曙光路路口南20米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1mg/100ml。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街道**小区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