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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系临清市**镇政府工作人员,住临清市**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6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鲁******的小型汽车沿站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田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2mg/100ml,并在医疗机构对田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田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4mg/100ml。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经临清市交警大队事故科电话传唤到案接受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视频来源说明、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户籍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录像;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芦海武

检察官助理:盛晓盟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清市**路**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45507****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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