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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冠县班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贵宾学校西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田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1mg/100ml。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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