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0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8月15日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村中心大街行驶至白沙河街道**村尚某某门前时,与尚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
2019年7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酒精呼吸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卫星地图及路况、办案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夏
检察官助理董暖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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