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现住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号**宿舍**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与朋友饮酒至13时许,当日21时10分许,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鲁A*****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盛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4月22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2±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4月2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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