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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镇**村**号,住本市万柏林区**路**楼**楼**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55分,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迎泽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西路口西100米(高架桥上)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4.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强

检察官助理:王剑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3330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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