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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16时1分许,田某某驾驶豫QM****小型普通客车沿吴黄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21公里附近,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田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执勤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平舆县公安局告知鉴定结论笔录,田某某被查获现场及抽取血样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无工作单位证明;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2017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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