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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88********,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 4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云H6****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田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9.9mg/100mL。案发后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醉酒驾驶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8740****,138871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共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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