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执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成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30分许,田某某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成武县伯乐集镇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祝庄村西路口处碰撞到道路北侧电线杆,造成田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及供电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经抽血鉴定,田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2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等;2.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4.勘验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田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电力公司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效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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