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村**组**号,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17时12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1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14线与119专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70.2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查获经过;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春花
检察官助理:车文卿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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