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蒙古族,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8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镇七**村**屯**号,现住新右旗**镇**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蒙E*****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移动公司门前路段时,被新右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03mg /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2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咏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2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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