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8〕59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D****轿车行驶至新蔡县**街道办事处**村委**庄桥处,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等;
3、证人曹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东
助理检察员:韩 伟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和证据2册4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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