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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路**号,现住武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2时,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持C1D驾驶证驾驶豫AC****牌号黑色“大众”小型轿车,沿武陟县大虹桥乡南张村振兴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丁字路口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市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0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 伟

田 泮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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