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农场**路**号楼**单元**室,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公寓。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苏A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户籍资料、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扣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金凤
检察官助理:徐 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公寓,联系电话:1825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