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沛县**街**号。因赌博,于2009年5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罚金500元。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N****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河口老徐丰路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3月30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田某某当时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2.0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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