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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江苏**集团**,住镇江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在镇江新区**镇**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束兴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车牌苏LX****),沿镇江新区大港街道赵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德公园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田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祥英

检察官助理:陆璐

    2020年1126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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