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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欧派”牌电动二轮车沿沧县**境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南路口处时,与同向杨某某驾驶的冀J*****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田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1.8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说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宝盈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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