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现住邢台市襄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冀EG****黑色奥迪轿车行驶至开元路(百花路口至红星街口由南向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42.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2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丽娜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131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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