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现住龙马潭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路枣林苑路段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并将其送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衡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