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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Z10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公司,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里**村**,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田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处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2020年1月13日,因田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五个朋友在龙华区**路**烧烤店吃饭喝酒。当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吊销的情况下,驾驶粤B******号牌机动车搭载一名女性朋友,从龙华区**路**烧烤店出发准备回家,途经东环一路**酒吧门口时,该车车头与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粤B****号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72.61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被告人田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田某某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行驶证信息等;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陈某某、马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照片(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高博

检察官助理:杨舒媛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联系电话158*******。

保证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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