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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其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吃晚饭时饮用白酒一杯,当日20时许,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大左线(大湾至左家桥)、五峰镇沿河东路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五峰镇正街与一招交叉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68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辨认现场笔录;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耘

检察官助理:唐婧瑜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726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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