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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3********,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利川市,现住利川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在凉务乡继昌村十一组黄河福家吃饭并饮酒。14时许,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2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凉彭线从自家门口驾驶前往继昌村村委会,在村委会门前停车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利川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于利川市凉务乡继昌村十一组,电话1517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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