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5********,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鄂Q****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宣恩县***集镇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交通卡口后,换蒯某某驾驶。车行驶至209国道****路段时,遇对向驶来的刘某某驾驶的鄂Q****7号小型普通客车,双方均停车后刘某某将坐在副驾驶的田某某拖出车外进行殴打,后田某某驾驶鄂Q****9号小型普通客车对刘某某驾驶的鄂Q****7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多次撞击。经鉴定,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案发后,田某某与刘某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对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蒯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猛
检察官助理:唐秋月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宣恩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5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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