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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E*****轻型普通货车,自巴东县**镇**村**组沿村公路经铺坪村十二组往麻沙坪集镇方向行驶,行至铺坪村八组村民向世彩家附近路段,与对向行驶的鄂Q*****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民警处理该交通事故时,发现田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7.1mg/100ml。经提取田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7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田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信息查询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549号检验报告;5.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行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事故被害人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利民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17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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