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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蓝色比亚迪小车(牌号鄂J****8),由武穴市**大道东往西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门口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02.6mg/100mL(BAC)。因涉嫌醉驾,民警将被告人田某某带到武穴市**医院抽血备查。

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武穴市公安局万丈湖派出所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武穴市公安局万丈湖派出所现场检查笔录;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亚  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

垸**号。联系电话1767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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