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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襄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0时1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鄂F*****黑色**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路**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因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证被吊销,其使用姐姐田某甲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后被民警识破。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田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驾驶证、身份证等物证;2.查获经过、判决书、车辆信息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视频等音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迎黎

                                 检察官助理:胡永康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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