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阳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202221980********, 油漆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区,现居住在**区**村**畈**超市**楼。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4日14时许, 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从阳新县**区**大道往**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民警接警后在现场发现田某某有酒后反应,随即将田某某带至阳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65mg/100ml。
经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第42022242021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田某乙、田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鄂黄冈中泽鉴[2021]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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