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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镇**街道**号,现住吉首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轿车搭载石某某从步步高停车场开出往兔岩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路交岔路口时与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田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湘******车驾驶员何某某报警,交警到场后传唤田某某,次日凌晨1时许,田某某到达交警大队,经酒精吹气结果为103.2mg/100ml、117.4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835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田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检查费、修车费等一切费用357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及车辆查询单、现场酒精吹气结果单、到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湫凤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中,现住吉首市**组,电话1857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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