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祥和街路口处时,与前方停车等红灯宋某某驾驶的黑M****3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后,宋某某电话报警,田某某在现场经依法传唤到案。经公安机关认定,田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1.2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双方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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