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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个体职业,租住山西省平定县**园**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晋C****9号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开发区新泉北路嘉瑞大厦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3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办案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田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鸿馨

检察官助理:王众英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住所为山西省平定县**园**楼**单元**号。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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